
公告日期:2025-06-06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1条 为规范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2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3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第 4 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
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4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 3 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5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 3 条、第 4 条
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6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7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的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但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8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权限
第9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
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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