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职权,
确保股东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2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3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4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5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6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
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7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8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就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对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9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事项;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 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3. 公司在 1 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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