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促进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第3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4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第5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包括公司在内的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6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含三名独立董事,其在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委员会成员中的比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
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
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7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8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 《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 中国证监会《独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
适用);
(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 见》
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 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9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 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 10 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10条 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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