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
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3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
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4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5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6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7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8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9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
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10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11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
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
第12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
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13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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