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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17:44:46 股吧网页版
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5-02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1,950,000,000.00 元,相应欠息、逾期利息、复利、
罚息、律师费等,暂共计 2,317,242,502.4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笔债权有相应抵押、质押财产并且本公司已对该笔融资计提了相应的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分行”)因与深圳市森森海实业有限公司、汪帮、深圳高题天德科技有限公司、黎建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近日,深圳分行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的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深圳市森森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一”)

被告:汪帮(“被告二”)

被告:深圳高题天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

被告:黎建棠(“被告四”)

(二)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2019 年 7 月 22 日,深圳分行与被告一签订《物业通借款合同》,约定深圳
分行向被告一发放物业通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20 亿元,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26 日起至 2034 年 7 月 25 日止,被告一就《物业通借款合同》与深圳分
行签订《抵押合同》,被告一将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后海滨路凯宾斯基大厦102、103、202 三处房产及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后海滨路凯宾斯基大厦酒店抵押给深圳分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被告二、被告三分别就《物业通借款合同》与深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依《物业通借款合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分别就《物业通借款合同》与深圳分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被告一将其与深圳奥卡美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收入、与深圳市海珠城美食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书》项下收入、与北京凯燕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凯宾斯基酒店管理协议》项下收入出质给深圳分行;被告二将其持有的被告一 154,000,000 股股权、被告四将其持有的被告一 126,000,000 股股权出质给深圳分行,为被告一履行案涉《物业通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向深圳分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被告一与深圳分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被告一位于南山区后海滨路凯宾斯基大厦的物业因出租而已经产生和将要产生的所有租金收入,及被告一对北京凯燕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在《深圳凯宾斯基酒店管理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出质给深圳分行,并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

深圳分行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1,602,764,882.53 元。
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发放贷款 397,235,117.47 元。

因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在 2025 年 1 月 20 日前归还深圳分行利息 1.5 亿元,
各担保人亦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深圳分行依约向各被告发起了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偿还债务、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各被告均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担保责任,深圳分行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物业通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提前到期。

2、判 令 被 告 一 向 原 告 偿 还 借 款 本 金 1,950,000,000.00 元 、 利 息
293,111,350.95 元 、 罚 息 24,200,000.00 元 、 复 利 49,731,151.53 元 , 合 计
2,317,042,502.48 元(利息计算至 2025 年 1 月 24 日,罚息和复利暂时计算至
2025 年 4 月 2 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
计算至被告一清偿原告全部本息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 200,000.00 元。

4、判令被告二、三就被告一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原告对被告一的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法院以拍卖、变卖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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