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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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 14点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8 号公司412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等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9 项议案,为《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融资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变更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分别于 2025年 11 月 25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2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1,109,998,6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702%。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1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503,25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6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共 1,1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503,2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62%。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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