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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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四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向证券部报告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书面申请材料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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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
提出申请的部门、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要求的,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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