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所属控股企业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公司参股企业涉及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派出的董事在表决前,需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第三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各层级企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所属单位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四)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五)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资产(财产),需经公司指定的资产评估和审计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经评估和审计的用于反担保资产总价值不得低于公司担保的金额。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各层级企业对外担保需逐级审批;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报董事会审批;须经股东会批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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