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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4 17:38:01 股吧网页版
京运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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