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或事项;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围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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