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10 年 9 月 16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 2010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制定,2012 年 4 月 26 日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董事会应向股东作出解释,并书面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或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参加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但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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