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0 年 9 月 16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 2010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制定,2013 年 5 月 20 日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17 年 12 月 4 日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召开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定期董事会会议为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确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执行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执行委员会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上述第(四)项中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向全体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合规总监发出会议通知;如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传真送达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豁免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时间、地点;
(二)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否则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向与会人员进行情况说明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董事长可以向该董事发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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