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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8:59:37 股吧网页版
方正证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10 年 9 月 16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 2010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制定,2022 年 9 月 8 日公司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24 年 5 月 30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不受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董事的条件,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具有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证券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或 2 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

第六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存在《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四)最近 5 年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五)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六)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七)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八)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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