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管理办法
(2012 年 4 月 26 日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制定,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直接或间接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详见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需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
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地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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