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5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监督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监督委员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五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背景人士),负责公司内部监督工作的执行董事一名。
第四条 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兼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公司内部监督工作的执行董事担任联席主任委员。
第六条 审计与监督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为审计与监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委员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决议落实、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审计监察部每年初应向审计与监督委员会汇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审计与内部监督工作计划。审计与监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下列事项,并于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审议事项。
(二)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法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管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董事、高管提起诉讼。
(三)监督、指导审计工作
1.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及其实施,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2.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查公司财务内部申报及风险管理系统,有权决定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定期组织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指导、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当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列示的其他职责和事项(包括附件一所列示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管治守则》中所列的职责权限)。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分管内部监督的执行董事在委员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并负责内部审计、监督与反腐败体系建设,垂直管理公司及各权属企业的监督机构,组织领导各类腐败、失职渎职等内部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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