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集、召
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的具有约束力的制度文件。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办事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15 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 7 名(含 1 名职工
董事)、非执行董事 1 名、独立董事 7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 1-2 名,设首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审计
与监督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应另行制定规则,明确各专门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
会秘书分管董事会办公室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公司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六条 在本规则中,议案指正式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提案人
已提交但尚未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称为提案,提出提案的人士或单位称为提案人。提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提案名称、内容、必要的论证分析等内容。
第七条 下列主体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任何一名董事;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三)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联席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单独或合并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上述第(二)、(三)项主体所提的提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内的事项且属于董事会审议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内容充分完整、论证明确、形式规范,符合公司《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会议提案应经董事会秘书收集、整理汇总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
是否列入议程。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四次定期
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长、总裁或者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经提
议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不存在上述情况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4 日和 5
日将书面的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裁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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