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29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江苏亚星锚链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8 年6 月 10 日在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200141076367Y。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股份数为 90,000,000 股,均为普通股,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Asian Star Anchor Chain Co., Ltd. Jiangsu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住所: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邮政编码:214533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59,4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合法经营,维护股东权益。不断开拓,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船用链、船舶配件及船用链附件、系泊链、海洋工程装备及系泊链附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及服务;锻件设计、制造、销售及服务;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黑色金属铸造;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有色金属铸造。港口经营。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本(元) 持股比例
1 陶安祥 101,837,385 37.7176%
2 陶兴 26,953,941 9.9829%
3 任乐天 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