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07年12月21日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08年1月21日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正2012年11 月16 日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正2012年11 月16 日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正2013年2月20日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第四次修正2013年5月20日2012年度股东大会第五次修正 2015年3月26日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次修正 2021年6月29日2020年度股东大会第七次修正 2025年10月31日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次修正)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
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
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定期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重大投资,即一次性投资总额(或处置资产总额)或在四个月内累计投资总额(或处置资产总额)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自有资产的5%(以金额先达到者为准),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香港上市规则》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六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
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 以 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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