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3 17:50:48 股吧网页版
中国银河:关于签订《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4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25-08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没有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2024 年 12 月 6 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银河金控签署证券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设定 2025-2027 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同日,公司与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金控”)签订《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作为日常业务的一部分,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集团”)将按一般商务条款向银河金控集团提供证券和
金融服务。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证券及金融服
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

近日,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金汇”)管理的两支“参公大集合产品”(即参照公募基金规则运作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河水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水星现金添利”)的管理人拟变更为银河金控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基金”)。水星现金添利管理人变更为银河基金后,因与之相关的收入规模将超出原协议服务类收入额度上限,因此,公司拟重新设定
2025-2027 年持续关联交易上限并与银河金控签署《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 年 10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公
司重新设定 2025-2027 年持续关联交易上限并与银河金控签署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杨体军、李慧、黄焱、宋卫刚回避表决。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公司重新设定2025-2027 年持续关联交易上限并与银河金控签署证券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二)调整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公司重新设定 2025-2027年持续关联交易上限并与银河金控签署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重新设定 2025-2027 年度银河证券集团与银河金控集团在补充协议项下的关联交易收入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2.31 亿元、9.44 亿元、9.61 亿元,利息开支均为人民币 0.1 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银河金控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红

注册资本:1,289,058.377808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基金、保险、信托、银行的投资与管理。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8 日

2、银河金控系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
发起,2005 年 8 月成立。目前,银河金控注册资本 1,289,058.377808 万元人民
币,其中,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890,352.6214 万元人民币,出资比
例为 69.070%,财政部出资 378,011.4795 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 29.32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出资 20,694.2769 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 1.605%。
银河金控作为中央直属国有大型金融企业,是国家顺应金融改革与发展趋势设立的中国第一家国有“金融控股”公司,肩负着探索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的历史使命。银河金控在国家有关部门和股东单位的指导下,科学高效运用金融控股经营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控股战略布局,积极探索进入多个金融领域,发展成为以资本市场业务为核心的、直接投融资为主要功能的金融控股集团,并成为国家金融体系中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