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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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2880)
有关公众持股量的公告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此提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於2025年12月17日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有关持续公众持股量规定的修订建议(「建议修订」)刊发的谘询总结,以及建议修订实施後於2026年1月1日生效的经修订上市规则。
於本公告日期,公众人士持有的A股及H股约为29.00%。於建议修订前,本公司一直持续遵守上市规则所订明的公众持股量规定。根据建议修订後上市规则第19A.28B(2)条的规定,拥有其他上市股份的中国发行人在联交所上市并由公众持有的H股部分必须:(a)达至少10亿港元的市值;或(b)占中国发行人H股所属类别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的至少5%。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在联交所上市并由公众持有的H股市值约为8.03亿港元,该等H股约占本公司H股所属类别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的3.67%,未能符合建议修订後上市规则所载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
本公司正考虑一切符合股东利益之可行方案以使本公司的公众持股量符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包括但不限於:(1)由本公司主要股东向公众人士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H股(「方案一」);(2)向公众人士增发H股(「方案二」);及(3)回购并注销本公司A股(「 方 案 三 」)等 。 就 方 案 一 , 由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价 格 变 化 , 出 售 本 公 司 H 股不符合一般商业逻辑,本公司主要股东近期出售H股的可能性较低;就方案二,本公司增发股份受有关保护国有资产规则及国企监管审核程序规限,目前难以落实;就方案三,经初步测算,本公司回购及注销的A股数量需较大方能符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亦不具备现实可行性。本公司仍将采取积极行动以寻求可行方案从而尽快符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例如,本公司将持续与股东沟通,并联系专业顾问,以寻求有效解决方案。
本公司已就前述暂不符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的情形向联交所进行谘询,联交所同意本公司暂时维持过渡期安排以恢复公众持股量以符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惟本公司需在过渡期内积极寻求可行方案以尽快符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
只要本公司仍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9A.28B(2)条的规定,本公司将:(1)根据上市规则第19A.28E(1)(a)条的规定,持续寻求可行方案以尽早重新符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2)遵守上市规则中关於披露公众持股量的其它相关规定,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19A.28D条的规定於月报表及年报中进行披露,以及根据上市规则第19A.28E条的规定刊发每月进展公告;及(3)根据上市规则第19A.28E条的规定,除非本公司可证明存在特殊情况,否则不会进行任何可能进一步降低其公众持股量百分比的行动。只要本公司仍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9A.28B(2)条的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9A.28E条的规定,本公司各名董事将不会,并将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其紧密联系人不会采取任何可能进一步降低本公司公众持股量百分比的行动,除非其能证明存在特殊情况。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李国锋
董事长
中国辽宁省大连市
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是:
执行董事:李国锋及魏明晖
非执行董事:刘彬、黄镇洲及杨兵
职工代表董事:张弘
独立非执行董事:刘春彦、程超英及陈维曦
* 本公司根据修改前的香港公司条例第XI部(即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生效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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