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601877 证券简称:正泰电器 公告编号:临2025-024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时间
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印发了《解释第 17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
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
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印发了《解释第 18 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
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 17 号》、《解释第 18 号》要求
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7 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
分”“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该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关于
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规定。
3、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8 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
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 备 注
2023 年度利润表项目
营业成本 63,416,170.01
销售费用 -63,416,170.01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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