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2 19:20:13 股吧网页版
中国能建:《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
召开等事项,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
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中有关规定召开股东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
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非执
行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应当按照下列程
序办理: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董事会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