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
召开等事项,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
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中有关规定召开股东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
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非执
行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应当按照下列程
序办理: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董事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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