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邮编:210036
5、7-8/F,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China,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00 传真/Fax:+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2 月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发布了《二零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通告》,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 14:45 在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 1999
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阮洪良先生主持。
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3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2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3 日 9:15-15:00。公司股东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6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 308,063,2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926 %,其中 A 股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6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