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账户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资金的形式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原则上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五)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人负责办理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具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按照决策权限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审议。
第十一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操作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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