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联络人,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境内外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变动的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符合境内外监管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企业管理、法律、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履行职责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应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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