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代其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直接或间接、有偿或无偿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其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须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公司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有关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的项目、
股权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股权或者资产。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至少每季度一次)并向各自负责机构及董事会、董事长报告或通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报告内容包括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的明确意见,以及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资金者名称、资金占用形式、占用资金金额、占用时间、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