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与《联交所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与《联交所上市规则》所称“独立非执行董事”含义相同。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公众公司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中至少须有一名独立董事(非执行)通常居于香港。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又称“审核委员会”,下同)、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全部是非执行董事,且独立董事占大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主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本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由董事长或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主席;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主席。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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