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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8:12:48 股吧网页版
福莱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要求。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八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项存放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且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账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实物资产需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其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本公司。

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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