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促进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避免盲目投资,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投资效益最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包括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公司独立出资设立的企业或独立出资/投入的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企业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公司追加投资;
(四)控股、参股、兼并/收购、转让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股票、基金、债券、委托理财、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产品投资;
(六)套期保值、远期、期权、期货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等;
(七)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法律、 法规允许的投资。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门规定的(如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按照该等专门管理制度执行;除前述外,公司对外投资应遵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所指“交易”特指对外投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合理配置企业资源,量力而行,科学论证与决策;
(四)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五)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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