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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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萊 特 玻 璃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Flat Glass Group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865)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及
建議修訂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本公告乃由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51(1)條作出。
與註冊資本相關的公司章程修訂
茲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的通函(「通函」)以及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的公告,內容有關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公司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第七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了《關 於回購註銷部分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股份的議 案》, 同意回購註銷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的1名激勵對象因存在違法違紀行為導致公司解除與其勞動關係公司,已不再符合激勵條件的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0,000股限制性股票。並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完成了該激勵對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購註銷工作,合併計回購註銷40,000股A股,董事會對公司章程中註冊資本和股份總數相關內容進行相應調整。
取消監事會並修訂公司章程
為全面貫徹落實最新法律法規要求,確保公司治理與監管規定保持同步,進一步規範公司運作機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修訂)》(「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5年4月修訂)》(「上交所上市規 則」)等 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治理實際需求,公司擬取消監事會,原監事會的職權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承接,《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等監事會相關制度相應廢止,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中涉及監事會、監事的規定不再適用。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公司員工超過300人,董事會成員中應設1名職工董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取消監事會後,公司擬增設1名職工董事,公司第七屆董事會成員相應地由原8名董事調整為9名董事。新增的1名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以保障職工參與決策的權利,維護職工的利益。
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取消監事會前,公司第七屆監事會及監事仍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繼續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鑒於上述,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交所上市規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聯交所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監管規則的相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擬對現行公司章程相關條款進行進一步修改和完善:(I)本公司註冊資本由人民幣585,729,820.25元變更為人民幣585,719,820.25元,公司股份總數由2,342,919,281股變更為2,342,879,281股;(II)將「股東大會」統一調整為「股東會」;(III)刪除「監事」、「監事會」相關表述,部分表述調整 為「審計委員 會」。建議修訂公司章程之詳情載於本公告附錄。除本公告附錄所載之建議修訂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條款保持不變。建議修訂後的公司章程符合香港上市規則附錄A1所載的《核心的股東保障水平》。董事會認為,取消監事會並修訂公司章程不會對股東權利產生重大影響,亦不會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產生不利影響,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建議修訂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更好地促進公司規範運作,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交所上市規則、聯交所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範運作(2025年5月修訂)》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和公司章程修訂情況,公司修訂了部分治理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其中包括,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累積投票制實施細則、對外投資管理制度、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對外擔保管理制度及募集資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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