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優化董事會組成,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簡稱「《上交所上市規則》」)、《上海證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 –– 規範運作》、《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證券上市規則》(簡稱「《聯交所上市規則》」)、《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提名委員會,並制定 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
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選擇標準和程序進行選擇並提出建議。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提名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非執行董事佔多數。
第四條 提名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非執行董事或者全體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任命。
第五條 提名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擔任,負責召集和
主持委員會工作,提名委員會主席由董事會任命。
第六條 提名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
任。
任職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並由董事會 根據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定於三個月內補足委員人數。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七條 公司董事會提名委員會負責擬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
程序,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人選及其任職資格進行遴選、審核,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
就此向董事會提出建議,或就任免董事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二)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級管理人員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三)根據公司經營活動情況、資產規模和股權結構對董事會的規模和構成向
董事會提出建議;
(四)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方
面),協助董事會編制董事會技能表,並就任何為配合公司的公司策略而
擬對董事會作出的變動提出建議;
(五)研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六)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七)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長及總 裁)繼任計劃向董事
會提出建議;
(八)支持公司定期評估董事會表現;及
(九)董事會授權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監管規則和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宜。
董事會對提名委員會的建議未採納或者未完全採納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中記載提名委員會的意見及未採納的具體理由,並進行披露。
第八條 提名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控
股股東在無充分理由或可靠證據的情況下,應充分尊重提名委員會的建議,否則,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人選。
提名委員會行使職權必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九條 提名委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
情況,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當選條件、選擇程序和任職期限,形成決議後備案並提交董事會通過,並遵照實施。
第十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程序:
(一)提名委員會應積極與公司有關部門進行交流,研究公司對擬進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的需求情況,並形成書面材料;
(二) 提名委員會可在本公司、控 股(參 股)企業內部以及人才市場等廣泛搜尋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人選;
(三)提名委員會在決策前應收集初選人的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
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形成書面材料;
(四)提名委員會負責徵求被提名人對提名的同意,否則不能將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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