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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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4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之
法律意见书
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就福莱特终止实施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事项(以下分别简称“本次终止”、“本次注销”,合称“本次终止与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仅对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福莱特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
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或遗漏之处。
(四)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终止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主管机构,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终止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终止与注销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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