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及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登记审核,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2.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0.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1.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2.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13.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4.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5.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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