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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传: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40941 号
致: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添先进律师、孙夏琳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及非现场通讯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
公布的《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会议股东到会签到登记表及身份证明材料;

6. 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票及统计表等材料;

7. 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非现场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及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等事项予以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14 点 00 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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