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7-03-06 16:41:45 股吧网页版
601857:中国石油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7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3-07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 中国石油 编号 临2017-008

债券代码 122240 债券简称 13中油0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3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中油02(122240)

3、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40亿元

5、债券期限:十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93号”文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利率为4.88%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

10、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的3月15日为上一个计息期间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2013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88%。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

日为2017年3月14日。截至该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7年3月1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