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
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份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份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第六条规定需要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规定审议批准公司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在 1 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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