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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7:11:25 股吧网页版
沪农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及责任划分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断提升本行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依法、合规、稳健运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发〔2025〕59 号,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依据《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沪农商行发〔2025〕53 号,以下简称“本行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对外信息披露行为。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信息披露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按照信息披露监管规定将前述信息及时报告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本行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二)本行董事和董事会;

(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五)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行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行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本行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在本行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本行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备置于本行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本行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本行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沟通,但是在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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