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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4 16:53:08 股吧网页版
沪农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已经2025年6月13日召开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沪金复〔2025〕604号)核准生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6
第四章 党的组织 ...... 9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 11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 32
第七章 高级管理层 ...... 5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 5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6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与清算 ...... 6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67
第十二章 附 则 ...... 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适用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5]217号)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本行于2005年8月23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本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793473149。
第三条 本行于2021年6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64,444,445股,于2021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五条 本行的中文名称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农商银行或者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本行的英文名称为:Shanghai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
简称:SHRCB。

第六条 本行的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邮编:200002。

第七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44,444,445元。

第八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本行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本行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行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本行承担民事责任。本行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本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依法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的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本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查批准后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本行对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资产、制度及涉外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本行遵循战略引领、依法合规、能力匹配、合理回报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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