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行常设决策机构,在法律法规、《章
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
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机制建设、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会议筹备等工作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
务,为董事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提供支持。
第二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一节 会议种类、召集与主持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
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应当召开4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
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会会议议案由下列人员提出:
(一)董事长;
(二)行长;
(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四)1/3以上董事联名提出;
(五)审计委员会提出。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或者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时,会议议题由提议者准备和提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 1/3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 党委会提议时;
(六)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七)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
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在收到提议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以书面传签表决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本行有
2位副董事长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节 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临
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行长、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参会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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