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12 18:46:10 股吧网页版
买了300万信托亏超136万,法院:代销银行违反适当性义务,赔偿20%损失
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2月12日讯信托产品暴雷,代销银行究竟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近日,光大银行违规代销信托产品的一个案例宣判。案例中,投资者斥资300万元认购该行推介的煤炭产业信托,本金亏损超136万元,法院判决银行承担20%的损失,赔偿27万余元。随着信托刚性兑付被打破及监管持续趋严,代销机构的责任边界正通过一系列司法判决得以清晰勾勒。

  300万信托本金亏损136万,法院判决银行赔偿20%的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沪74民终1080号】显示,耿某在某银行市东支行处经工作人员推荐,认购《某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同日,耿某向某国际信托公司汇款300万元,附言:“耿某认购长安楼俊项目”。

  某国际信托公司合计向耿某分配信托收益28.5万元,分配信托本金163.74万元,耿某投入的煤炭产业信托的本金亏损超过136万元。耿某一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银行市东支行赔偿耿某投资本金损失140余万元,以及投资收益、诉讼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某银行市东支行应承担耿某投资本金损失20%的赔偿责任,某银行市东支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耿某赔偿损失27.25万元,但驳回耿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另查明,某国际信托公司向耿某分配信托本金1329.24元,据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载明,一审判决作出后若耿某再获分配款项,则该分配款其中相应20%部分应在某银行市东支行的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或返还,扣除或返还的最高金额不超过27.25万元。故截至判决作出之日,某银行市东支行还需赔偿耿某27.22万元。

  本案目前已审理终结,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书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9民初308号民事判决。根据天眼查进一步查询,耿某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东支行相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案号与上述相同,被告即光大银行上海市东支行。

image
image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案涉信托产品认购过程中,银行是否实施了代理销售行为;如实施了代理销售行为,银行是否负有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以及是否违反了适当性义务;如违反了适当性义务,银行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银行实际实施了案涉产品代理销售行为,在案涉信托产品推介及代理销售过程中负有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且在推介及代销过程中存在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

  在案证据显示,某银行市东支行自始至终从未以包括电话、网上、纸质等任何形式在内的针对耿某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往购买经验、学历学识水平等任何内容进行过以表格、问卷或其他任何方式的风险测评。

  关于赔偿,法院认为,某银行市东支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情形下,耿某自担风险的承诺不能作为某银行市东支行免责的依据。不过,耿某在购买案涉信托产品时未履行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过错。考虑到本案信托产品本身固有风险和煤炭类能源产业发展周期等事实,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某银行市东支行应承担耿某投资本金损失20%的赔偿责任。

  银行代销信托,“实质”重于“形式”

  近年来,信托暴雷风险案例增加,银行因代销信托产品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如何界定颇受市场关注。

  2025年6月,中诚信托“2019中诚鼎信华夏幸福1号”信托计划完成最终清算,投资者刘某300万本金仅收回230万余元,亏损幅度达23.14%。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平安银行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判令其赔偿10万元。

  2026年 1月公布的另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京 74 民终 1703 号))显示,投资者沈某在东亚银行投入300万元购买代销民生信托“至信系列”产品,遭遇兑付难题,遂将信托公司与银行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定,民生信托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代销方东亚银行因未尽到充分的销售适当性义务,对投资者的300万本金及相关损失承担8%的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的判决书普遍显示,代销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风险提示不足、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等问题,需在一定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本金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信托刚性兑付被打破及监管持续趋严,代销机构的责任边界正通过一系列司法判决得以清晰勾勒。银行代销信托业务的底层逻辑正在发生深刻转变,其性质正从过去被视为低风险的“通道业务”,转向嵌入实质性审查、全流程管理及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的专业化服务。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