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董事会的董事成员不少于十一人,不超过十九人,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一名职工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行董事长和行长分设。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社会责任、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本行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对已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整(主要包括撤并、分拆、更名、职责调整等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本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应当具有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可视工作需要设副主任委员一名。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宜兼任。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须经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审核。
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董事会设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工作,以及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在本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执行过程中发生的
重大变化与调整;
(五) 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普通股股份方案;
(八) 制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 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审议批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议以外的重大
关联交易,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股
东会做专项报告;
(十) 制订本行经营发展战略与资本规划,监督战略实施,承担资本管理
最终责任;
(十一) 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
内,审议批准本行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数据治理、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十二) 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涉及全系统的经营管理体制
改革方案;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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