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行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三条 合法有效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所赋予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由本行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有关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对发行本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八) 对本行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修改本行《章程》,审议批准本行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 审议批准本行设立重要的法人机构、重大收购兼并、重大投资、重
大资产处置和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对回购本行普通股股份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十四) 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转换、
派息等;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相关规定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本行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本行《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有表决权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简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股东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的,本行应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能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有表决权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