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修订稿)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原系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152 号文批准,于 1992 年
6 月 18 日成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后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70 号文批准,
于 1999 年 7 月 6 日改制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本行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本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0011743X。
本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为: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等 131家发起人股东。
本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0 年 7 月 29 日
以证监许可〔2010〕1019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00,000,000 股,并于 2010 年 8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英文名称:China Everbright Bank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CEB
第四条 本行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86-10-63636363
传真:86-10-63639066
1 经 2025 年 7 月 29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五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
第八条 本章程经本行股东会决议通过,并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其他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的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行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同一种类股份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本行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境内外设立、变更或撤销包括但不限于分行(分公司)、子银行(子公司)、代表处等机构。除子银行(子公司)外,上述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接受本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本行可以依法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机构投资,并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法人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行长助理、首席合规官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稳健经营,恪守诚信,科学管理,服务至上,依法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为股东及相关利益者创造最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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