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有关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相关事项需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的,应按规定履行党委会前置研究相关程序。
第三条 委员会设立的目的是检讨、评估公司薪酬与绩效体系的建设与运行,让公司可以更公开及客观地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政策。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委员会及本条例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须由公司董事会从公司的董事中委任,且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主席)一名,由董事会委任,并且是委员会的成员及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同意选举产生。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其出任公司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在任期内对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负责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每年一次或当有需要时,对公司整体薪酬与绩效体系的建设或实施进行评估和检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及其整体利益,进行评核、检讨及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就公司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有联系的任何公司订立的所有顾问协议及服务合约,包括其任何变动、更新或修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考虑在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内除法律所要求的外,就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酬金/利益应披露的任何详情,并且研究如何陈述该等详情;
(四)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以及就设立正规且具透明度的程序以制订此等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亦需要就董事的总薪酬及/或利益,而向董事会持续提出建议;
(五)考虑同类公司所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内其他职位的聘用条件;
(六)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通过参照董事会所订的企业方针及不时通过的公司目标,检讨及批准按表现而确定薪酬;
(七)委员会可采取以下两个方案之一,厘定或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待遇:
1.获董事会转授责任,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2.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任何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八)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就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该等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造成过重负担;
(十)检讨及批准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十一)确保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任何有联系人士不得自行确定其本身的薪酬;
(十二)审阅及/或批准《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十三)委员会须向股东建议,如何就任何须取得股东批准的董事服务合约进行表决;
(十四)确保对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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