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第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其他参加股东会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比例。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中国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发行债券,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或主动退市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审议批准变更 A 股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对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交易、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股东会加强对授权事项的评估管理。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会不得将股东会授予决策的事项向其他治理主体转授权。如有任何股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对表决内容存在关联关系的,该等股东对有关决议事项应回避表决,亦不得委任任何代理人代其进行表决。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向董事会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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