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人士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定人士买卖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证券的交易行为,推动公司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增强公司及相关方防控内幕交易的意识,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提供制度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定人士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由
于所任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监、总师或与上述人员岗位职责相当的其他人员;部门经理;行政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政务办公室人员;行政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及参与业绩披露的人员;公司总部部门中预算岗位人员、核算岗位人员、资金管理岗位人员、规划投资岗位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特定人士有关证券交易的信托安排的受托人;特定人士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如特定人士是一项信托安排的共同受托人之一,且未参与或影响相关的证券交易的决策过程,而特定人士本身及其所有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也不是上述信托安排的受益人,则按有关信
托安排进行的交易将不视为本规定所指的证券交易。
第二章 特定人士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应当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签署书面承诺确认意见。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并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签署书面承诺确认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定期(一般为年度、中期业绩披露及季
报等定期报告之前)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交易的披露情况;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的特定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由董事会秘书定期(一般每年度一次)或根据特定需要组织进行登记。
第六条 特定人士因职务原因获悉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信
息直至该等信息被依法披露之日内不得进行证券交易;未参与前述事项的其他人员,如果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在有关资料正式披露前,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七条 特定人士有如实向公司提供证券交易信息的义务
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通知、
登记如下事项,即董事会为批准公司年度业绩当日及前 60 日(或
上一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年度业绩刊发之日止,以较短者为准)内、中期业绩或季度业绩所举行的会议当日及前 30 日(或有关半年度/季度结束之日起至半年度/季度业绩刊发之日止,以较短者为准)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前 5 日内,特定人士不得进行证券交易。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特定人士不得进行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不得进行证券交易。
第九条 公司应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如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需积极履行内幕信息管理义务,切实履行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特定人士的通知、披露及管理要求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a) 年度业绩公告前 60 日内;
b) 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前 30 日内;
c)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d)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e)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f) 离职后半年内;
g) 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内;
h)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
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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