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发生或将要发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单位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上述股东指定的联络人;
5.其他可知悉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公
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子公司)。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及时通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含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相关交易类型有: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时,无论交易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上述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履行报告义务。
(四)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上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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