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工作职权,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
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
聘任可以连任。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宜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职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总经理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总经理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规定,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董事会有权给予解聘,但必须告知解聘理由。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值 5%以下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置换、委托理财、资产抵押、日常经营事项。决定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公司向银行的无担保贷款事项。上述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总经理不能确定任一事项是否属于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可以提请董事会审议该事项。
(九)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公司章程》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外的关联交易;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出上述总经理职权范围的事项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按《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审议执行。
第十条 总经理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
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分管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文件;
(二)协助董事长或总经理研究拟定向董事会提交的议案、方案、报告等;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决策。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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