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期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需要依法披露信息外,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系
统自行登记并上传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相关法定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有效实施,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一律披露。
年度报告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
度报告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说明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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