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健全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政策和决策、监督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依据和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利润分配
的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六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
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等。
第七条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
报规划,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中期或年度分红方案。
第八条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十二条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如公司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原则上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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